供稿部门:党政办公室 作者:黄蓉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5日 09:47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类党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学校合法权益,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政公章、钢印;校级业务专用章;校党政领导签字章、公务手章;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公章及校内其他专用业务印章等。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印章要专管专用。校级党政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和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人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按规定办理用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印章要存放于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内,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六条 除党政办公室党政印章外,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印章,非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联系,一律不得代表学校对外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登记和申请制度,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不得将印章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制度,确保印章的完好、清晰。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印章要定时清洗、勤填印油,确保印章字迹清晰、端正。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校级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校级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为学校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毕业证、学生证等。
(二)以学校名义上传下达的各类公文及有关证件等。包括文件、报表、合同、协议书、通知、通告、学历证明、聘书、请柬、奖状、证书、银行兑汇单据、公函等。
(三)校级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为在特指业务范围内的各类文件。
(四)学校领导的公务手章用于学生毕业证书、聘书以及校领导名义颁发的各种文件等。
第十条 校级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使用校级行政印章、校行政领导公务手章,须经OA流程审批或由单位如实填报“用印申请单”,然后持用印公文或证件以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党政办公室加盖公章。无“用印申请单”或手续不全者,不予加盖公章。
(二)常规证件(如: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介绍信、相关证明等,由经办人发起OA流程,按相关规定通过审批后到党政办公室盖章。
(三)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持部门签发意见、分管副校长或校长签发的拟文稿件,加盖学校印章。
(四)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公文或发给不相隶属单位的平行文,由党政办公室持有校长签发的拟文稿件,加盖学校印章。
(五)各类合同书、协议书、统计报表等重要文本用印,除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审核并在“用印申请单”签字外,还必须有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的签字。
(六)特殊事项使用校级行政印章,须走线下审批流程,由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
(七)校级各类业务专用章,由代管职能部门按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用印程序
(一)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等,参照校级行政印章使用程序用印。
(二)其他特殊情况用校级印章,须经分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
(三)行政系统其他印章的用印程序参照校级印章的使用程序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用章规范
(一)加盖公章要注意位置恰当,骑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公务手章的用印位置在落款后,成文日期之前;公文中不注明用印位置的,要在注明位置用印。
(二)公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不一致者印章管理人员要拒绝用印,属代章性质的,应注明“代章”二字。
(三)用印时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公文或证件书写清晰,其中文字不得用圆珠笔、水彩笔或铅笔书写,不得涂改。
(四)不得在空白纸张上盖章,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五章 印章刻制、启用、销毁
第十三条 行政系统各单位刻制印章,须填写《印章换刻、新刻、遗失补刻申请表》,经校领导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持党政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到指定刻字社刻制。
第十四条 除校级行政印章可刻制钢印外,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刻制钢印。
第十五条 印章刻制的图形和尺寸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一)校级印章、圆形,外径40毫米;
(二)业务专用章(包括财务、基建、合同、设备购置等专用章等)椭圆形。
(三)印章刻制完毕后,应交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核,符合标准者由党政办公室备案后发出正式启用通知方可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印章要另行刻制,重要印章的启用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党政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用印申请单
2.印章换刻、新刻、遗失补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