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党政办 作者:杨子颖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5日 09:53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兜底”机制,保证学校从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收入中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提取资助资金,专项、全额、及时用于学生资助,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应助尽助”“一个不漏”,做好、做实和做细学校精准资助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我校,经本人主动申请参加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取得困难等级的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临时致贫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建档立卡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低保边缘人口、孤儿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第四条 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放弃填报信息和困难认定的大学生视为放弃享受各项资助政策的权利。
第二章 精准扶困计划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减免
(一)适用对象: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最高上限仍无法满足学费、住宿费需求,在校期间未享受任何其他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由学生本人主动申请,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如贷款合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证明等)。
(三)资助标准: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减免额度。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审核通过后,在学生入学缴费时为其办理学费、住宿费的减免手续。
第六条 原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补助
(一)适用对象:就读我校的原建档立卡学生。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原则。
1.由学生本人主动在家庭经济信息采集及困难认定工作中完成信息填报,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辅导员对填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递交所在学院完成学院审核。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校级审核后,在家庭经济信息采集及困难认定数据库里完成数据比对,最终确定资助名单及金额。
(三)资助标准:每生每月33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
1.可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各类方式进行资助。
(1)对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取得困难等级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在尊重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的原则上,给予二等及以上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2)评审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建档立卡学生。
2.通过以上各项资助方式仍无法实现每生每月330元的,按照补差额的方式给予现金补助。
3.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推荐勤工助学岗位累积超过两次的学生,不再给予其他资助。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分两学期发放,每学期放假前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一)适用对象:因病、因灾等突发事件临时致贫的在校大学生。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由学生本人主动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三)资助标准:1000-10000元,具体资助金额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决定,重大特殊情况另行审议。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审核通过后,及时资助,一次性发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八条 节假日慰问
(一)适用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报方式:采取推荐制。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放名额,各学院提交资助名单。
(三)资助标准:每个节日慰问500人,每人300元(寒暑假慰问以实际情况为准)。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每年元旦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等重要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期间,采取走访、各类慰问、座谈会和“千人家访”等多种形式,以发钱和发物等不同方式开展。
第九条 寒暑假路费补贴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由学生本人主动申请。
(三)资助标准:重庆市主城中心城区和学校所在地每生50元,市内其他地区每生100元,市外每生200元。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每年寒暑假放假前一次性发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
(三)资助标准:固定岗位500-800元/月,临时岗18元/小时。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每学期开学初申请岗位,岗位工资按月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
(一)适用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特别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每月100人,300元/人。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每月月末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二条 孤儿及残疾学生生活补助
(一)适用对象:就读我校的孤儿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持有残疾证的学生。
(二)申报方式: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家庭经济信息采集及困难认定数据库中提取名单,各学院根据名单提供残疾证等相应佐证材料。
(三)资助标准:孤儿5000元/人/年,残疾学生3000元人/年。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每学年家庭经济信息采集及困难认定工作结束后申报,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贫困补助
(一)适用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资助标准:每年100人,500元/人/年。
第三章 多维扶智计划
第十四条 学业帮扶助学金
(三)资助标准:分为一、二、三等助学金,分别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考研补助
(一)适用对象:在校应届毕业生中,在毕业当年参加了硕士研究生考试获得完整成绩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由学生本人主动申请,同时提供完整的考研成绩单等佐证材料。
(三)资助标准:以考研报名费用为标准,全额补助。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每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出来后申报,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六条 优秀留学生资助
(一)适用对象:在我校留学,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留学生。
(二)申报方式:由有留学生的学院推荐。
(三)资助标准:每学年2名,5000元/生。
(四)发放方式:留学生入学后学院推荐,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四章 智慧扶优计划
第十七条 励志成才奖学金
(一)适用对象:我校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每年20人,5000元/人/年。
第十八条 考研奖励
(一)适用对象:在校应届毕业生中,在毕业当年考取了“双一流”等具有影响力高校研究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由学生本人主动申请,同时提供录取通知书等佐证材料。
(三)资助标准:3000元/人。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录取通知书下来后申报,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九条 学科竞赛奖励
(一)适用对象:我校参加国际、国内各级各类具有影响力的竞赛获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由学生本人主动申请,同时提供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
(三)资助标准:依据当年相关文件执行。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获奖证书下发后申报,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二十条 国际项目奖励
(一)适用对象:参加我校实施的出国游学、实习等各类国际项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学生参加国际项目,报名获得批准后自主申报,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该项奖励)。
第五章 深度扶志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支边青年奖励
(一)适用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毕业当年志愿去新疆、西藏工作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
(二)申报方式:采取推荐制。由校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提供资助名单。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毕业前申报,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奖励
(一)适用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由学生本人主动申请,同时提供入伍通知书等佐证材料。
(四)资助时间及方式:入伍通知书下发后申报,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二十三条 自主创业奖励
(一)适用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且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由学生本人主动申请,同时提供营业资质等佐证材料。
(三)资助标准:5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基层就业奖励
(一)适用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三支一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申报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由学生本人主动申请,同时提供就业协议、合同等佐证材料。
(三)资助标准:1000元/人。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兜底”机制
因其他特殊原因,着眼解决学生资助不平衡、不充分矛盾,酌情考虑予以相关资助。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对资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抽查受助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围绕资助管理、奖助学金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开展调研。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和辅导员等资助相关工作人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与年度工作考核挂钩。
第二十九条 开通资助热线电话、监督举报电话(023-64289985,023-64289922),接受咨询和举报。
第三十条 对于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骗取、套取和多申报资助资金的,在评优、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