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党政办 作者:杨子颖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9日 10:03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勤工助学工作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财政局《转发教育部财政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2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工作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以“帮困、励志、助学、强能”为目标,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进行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校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规范
结合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及学校实际,制订和完善勤工助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第十四条 确定勤工助学校内岗位,公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勤工助学校内岗位的开发与监管
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协助校内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完成岗位设置,为其勤工助学管理专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全方位辅助与服务;受理并审核学生勤工助学申请,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同时对设岗单位开展的各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
(二)勤工助学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为勤工助学校内设岗单位的管理专员发放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勤工板块管理员账号,对其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提供咨询与服务;对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数据进行整理、记录、统计及归档;对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勤工板块的所有数据录入、更新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管和维护;根据勤工助学工作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推进勤工助学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十五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积极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收集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对岗位的真实性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发布有效的校外岗位信息;提醒学生在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根据岗位情况考虑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加强个人人身财产安全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加强励志、诚信和社会责任等育人教育,积极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职业操守;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经济”帮扶和“心理”帮扶两手抓,树立学生自信自爱、自立自强的良好精神风貌,传递社会主义正能量;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经费管理与监督
勤工助学经费是学生资助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每年资助经费的预算中,并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校财务处共同监管;制订勤工助学校内岗位的计酬标准;与校财务处共同负责勤工助学校内岗位的薪酬发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与服务事项。
第五章 校内岗位设置
第二十四条 设岗原则
(一)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劳动。
(三)校内岗位设置要求
1.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
2.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3.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除校内毕业实习岗以外,其他岗位工作时间应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生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如果工作量大,可通过适当增加岗位人数解决。每学期最后半个月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上岗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复习迎考。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4.除校内毕业实习岗以外,其他岗位不得使用学生替代在岗职工的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岗位设置
(一)校各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均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实际情况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
(二)岗位申请流程
1.校内实习岗:设岗单位直接向校人事处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完成相关手续,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校内勤工助学岗
(1)设岗单位首次设岗需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报表》(附件),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发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账号。
(2)系统操作流程:设岗单位需自行登录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设岗计划,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发布岗位信息,开展岗位招聘工作。
(三)设岗计划填报时间
1.校内毕业实习岗:根据设岗单位的实际岗位需求情况进行填报。
2.校内勤工助学岗:固定岗位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内完成填报,临时岗位应提前一周填报。
(四)设岗计划填报、审核及发布时间
1.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设岗计划填报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设岗单位在设岗计划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岗位信息的发布。
2.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和校内毕业实习岗: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设岗计划填报完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设岗单位在设岗计划审核通过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岗位招聘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利用本单位资源设置勤工助学校内岗位,聘用本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校内岗位申请与录用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
(一)校内毕业实习岗: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毕业年级学生均可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贫困家庭大学生。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通过当年学年度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取得困难等级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均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建档立卡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低保边缘人口、孤儿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方式
学生可通过登录我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岗位招聘信息,填报岗位申请进行岗位应聘。
第七章 校内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条 校内毕业实习岗:由校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一)管理与考核
1.申请岗位学生原则上只能在1个校内岗位上工作。
2.原则上上岗学生采取轮换制,一学期换一批,但岗位有特殊需求的可根据设岗单位的要求做适当调整。
3.用工变动:校内设岗单位应及时更新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在岗学生的用工信息,按需重新进行岗位招聘。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者,按自动退岗处理,并不予受理该生今后的勤工助学工作申请。
4.在岗学生应接受设岗单位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双重考核。
5.考核优秀者,设岗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工作不负责任或能力不能胜任或未通过考核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设岗单位均有权撤销其上岗资格。
(二)岗位有效期
1.校内毕业实习岗:以设岗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为准。
2.校内勤工助学岗:各设岗单位所申报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有效期一般为一个学期;临时岗位的有效期自工作开始至工作完成止。
(三)校内各设岗单位职责
1.应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合理排班,认真做好每个月《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的登记及归档工作。
2.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和安全教育。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
3.设岗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专员变动:设岗单位应在原管理专员离职前确定新的管理专员,督促双方完成岗位交接,同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事宜和信息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接到报送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更新。
第三十二条 在岗学生有权退出原勤工助学岗位,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前向用工单位或校内设岗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在退出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十三条 上岗学生在岗期间,如有学习不努力、有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导致成绩下降或者违反校纪校规者,各设岗单位可劝其退出勤工助学活动;在岗学期有两门(含)以上不及格者,下学期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第三十四条 在岗学生职责
(一)在岗学生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工作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信,保守秘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二)在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校勤工助学部和设岗单位的管理,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能力,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在岗学生应按时上下班,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勤,妥善处理好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的关系,确保正常学习不受影响。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移交校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完成岗位信息发布。
第九章 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七条 勤工助学计酬标准
(一)校外岗位:校外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二)校内岗位: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的具体工作情况确定。
1.校内毕业实习岗:每个岗位月薪不得低于600元/月/岗。
2.校内勤工助学岗:
(1)固定岗:后勤服务岗不低于500元/月/岗、管理辅助岗不低于600元/月/岗、技术辅助岗不低于800元/月/岗。
(2)临时岗:不低于18元/小时,每个学生每月勤工助学总工时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三十八条 设岗单位在招聘或录用学生时必须告知岗位的工作职责、要求和计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 勤工助学薪酬支付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校方奖助学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制定的《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