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党政办公室 作者:黄蓉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5日 10:05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学校理事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处理本单位信访事项。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按时公布校领导接待的时间与地点,根据校领导接访情况及批示进行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采用本办法第二条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信访为由损害国家、集体、学校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不得以信访为由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和其他不法手段损害信访工作人员,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四)不得携带危险品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物品;
(五)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学校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信访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基本事实、理由和明确要求;
(七)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到学校党政办公室或接待场所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学校信访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信访接待;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接收、接待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来电、来函和来访;
(四)向学校各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五)对学校各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党政办公室进行复查;
(六)调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分析学校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七)协助处理校领导接待日信访事项;
(八)负责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信访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信访工作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二)负责承办学校党政办公室交办的以及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按时提交学校党政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
(四)负责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机制,排查师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落实化解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五)分析、研究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学校单位如有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其信访事项继续由履行其职权的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本单位信访事项。其职责是:
(一)遵守信访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热情周到、尽职尽责;
(二)依法按规定程序登记、受理、办理师生和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三)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
(四)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到位,不推诿、敷衍和拖延;
(五)发生集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或者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极端事件时,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做好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在接访和办理信访事项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回避、时限等工作纪律和制度。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对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登记、受理,并向相关单位交办、转办。对涉及面广、复杂的信访事项,及时上报校领导。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且应当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不属于学校职责管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或者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事项;
(五)对涉及违法、违纪等举报问题,举报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六)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登记备查,不予处理;
(七)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已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明确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的,尽快办理;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的,不予支持。
需学校答复信访人的,承办单位拟出书面答复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予以答复;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直接予以答复的,书面答复意见须抄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党政办公室应当予以登记,视信访人所提请求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二)对上级转送、交办及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应按上级部门要求和领导指定的期限办结;
(三)对接访过程中信访人出现过激言行、突发急病以及集体信访等紧急情况的,要贯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当即予以妥善处置;
(四)信访人对学校各单位处理意见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书面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学校党政办公室自收到复查请求后及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责任制,及时检查承办部门办理情况。学校党政办公室发现各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促提醒,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第十八条 被督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督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需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二十条 督办采取网络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七章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评、干部选拔任用、集体及个人评比表彰奖惩的参考事项。
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信访责任制的单位或个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师生利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对应当解决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六)违反规定将信访人揭发控告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揭发控告人或单位,造成信访人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