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学生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0:19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网络行为,引导学生科学、合理地使用网络资源,维护公共秩序,让网络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服务,依据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对《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延伸和补充。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对象为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所有在册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我校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所进行的一切网上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列举的网络违规行为由学校学生工作部、信息技术中心、保卫处认定,涉及重大政治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第五条 对学生违规行为认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依照本规定所列举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分的做出、生效、处分影响期的解除等程序,依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与纪律处分
有网络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消息,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散布谣言,扰乱校园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查找和传输内容应健康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条例,不得带有危害国家稳定、反动、淫秽、赌博等不良信息,不得查阅、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教唆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建设代表健康向上、创新实践等繁荣校园文化的网络应用服务网站。学生建立网站时,应遵守法律和学校的相关条例,经学校批准后开设。有违反条例的,学校有权责令关闭网站,并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故意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或者链接网址,不得制造、蓄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移动代码。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公民的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秘密,践踏他人隐私,盗用他人帐号并损害他人利益,滥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违反者,应先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通过非法途径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法开展电子商务,涉嫌网络诈骗行为的;
(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专业机构认定已对他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十四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利用漏洞或病毒程序进入学校网络系统或信息系统非法使用校园网络和信息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学校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及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私自转借或转让校园网账号的;
(五)制作并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网或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危害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对校园网或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校园网络服务停止或数据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送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学生组织或学生违反本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