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学生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 10:22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强优良学风建设,树立先进典型,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我校培养开放意识强、技术应用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设立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校级奖学金(以下简称“校级奖学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级奖学金设综合类的学校奖学金和单项类的突出贡献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劳动实践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共八个奖项,各奖项均由学校出资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级奖学金管理工作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生建设办公室、科研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处、财务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拟定校级奖学金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校级奖学金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牵头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校级奖学金面向学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录的正式注册学籍并在校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其中,新生入学奖面向一年级新生,其余奖项面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突出贡献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热心公益事业,服务成效显著,为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个人;学科竞赛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文体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文体特长突出,参加文体或艺术竞赛取得好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或为学校组织的重大文体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劳动实践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劳动实践,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创新创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创新创业活动成绩突出的学生个人或团队;新生入学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以优异成绩升入我校的本科一年级新生。
第六条 学校各项奖学金可以兼得,但单项类奖学金提供的相应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证书)等佐证材料不可重复使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校级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三)积极参加体育健康锻炼,符合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四)凡申请学校奖学金、突出贡献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劳动实践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者须在上一学年无违规违纪行为。申请新生入学奖学金,申请者须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第八条 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
申请者在道德风尚、志愿服务、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表现优秀,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标杆和示范作用,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在校期间无任何不及格科目(除公共选修课以外);
3.在校期间综合测评等级均为“优秀”。
(二)突出贡献奖学金
申请者应具有高度的公益心及责任感,关注社会,乐于助人,品德高尚,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校园活动及社会实践,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学年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灾救助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公开表彰或受到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报道。
2.上一学年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并经有关部门认定。
(三)学业优秀奖学金
申请者上一学年除公共选修课以外,其余课程均无不及格科目且考核成绩优秀,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学年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3.5(含)以上,并且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序位居前10%(含);
2.申请一等奖须上一学年的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序位居前3%(含)。
(四)学科竞赛奖学金
申请者应在上一学年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在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且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上一学年代表学校参加以下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名次的个人或团队(以赛果或表彰文件为准)。
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B:国务院及国家主管部门、国际学术团队;C:重庆市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专业学会、全国性专家协会等团体、国家局部地区(如西南地区);D:全国性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协会)各专委会(分会)、省(直辖市)级学会(协会)等团队。
申请学科竞赛奖学金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在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由A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名次;
(2)个人代表学校参加由B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所在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由B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个人代表学校参加由C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申请学科竞赛奖学金二等奖的个人或者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在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由B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2)个人代表学校参加由C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所在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由C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个人或所在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由D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申请学科竞赛奖学金三等奖的个人或者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在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由C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2)个人或所在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由D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2.申请团队项目奖励的,需由该团队队长或代表统一申请,不得团队内多人多次申请同一团体项目奖励。
3.每人只能申请一个等级的学科竞赛奖学金,申报多个等级的,按照最高等级项进行评选。
4.评选权重按照以上所罗列的顺序依次递减。
(五)文体优秀奖学金
申请者应在上一学年积极参加各类文体艺术活动,在学校大型文体艺术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且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上一学年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直辖市)、市级(直辖市的区县)文体艺术比赛个人项目或团队项目,并获得奖项者(不含组织奖等非竞赛获奖)。
申请文体优秀奖学金一等奖的个人或者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个人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文体艺术比赛获得名次(以赛果或表彰文件为准);
(2)个人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直辖市)文体艺术比赛获得一等奖或前三名及以上奖励;
(3)所在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直辖市)及以上文体艺术活动获得一等奖或第一、二名及以上者。
申请文体优秀奖学金二等奖的个人或者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个人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直辖市)文体艺术比赛获得三等奖或前六名及以上奖励;
(2)个人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直辖市的区县)文体艺术比赛获得一等奖或前三名及以上奖励;
(3)所在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直辖市)及以上文体艺术活动获得二等奖或第三、四、五名及以上者。
(六)劳动实践奖学金
申请者上一学年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劳动实践,在乡村振兴、义务支教、疫情防控、美丽校园建设、暑期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和“返家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成绩突出,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积极参加各类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展示、劳动竞赛等活动,表现突出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2.社会实践中个人或实践团队获得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奖励; 3.在社会实践中成果突出,所撰写的调查报告、论文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或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并经有关部门认定; 4.在“志愿中国”志愿服务管理平台注册,志愿服务工时数达350小时以上。
(七)创新创业奖学金
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创业意识精神,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业竞赛活动,在创新创业的过程中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在学生群体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直辖市)以上党政部门或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科技学术、技术创新、学术论坛、科学普及、论文征集等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奖励;
2.在科技创新、成果运用、技术转化等方面表现突出,获批科研项目、国家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得到实际运用;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科研创新论文;
4.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且取得校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和校赛金奖及以上项目核心成员;
5.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并结题;
6.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的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学校创业孵化园;
7.上一学年创新创业学分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序位居前10%(含)。
申请创新创业一等奖学金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技学术活动、技术创新大赛、学术论坛、论文征集等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2)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发明专利;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科研创新论文,被CSSCI、SSCI、EI核心等国内外重要检索收录;
(4)获得省部级(直辖市)创新创业大赛银奖及以上奖项(团队排名前五)的项目成员;
8.符合创新创业二等奖学金申请条件,且上一学年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序位居前10%(含)。
申请创新创业二等奖学金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直辖市)科技学术活动、技术创新大赛、学术论坛、论文征集等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2)获批省部级(直辖市)科研项目,国家软件著作权;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科研创新论文,被全国核心期刊收录;
(4)获得省部级(直辖市)创新创业大赛铜奖(团队排名前五)、校赛金奖(团队排名前三)的项目成员;
(5)获得学校创新创业大赛银奖的项目负责人,且上一学年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序位居前10%(含)。
申请创新创业三等奖学金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校级科技学术活动、技术创新大赛、学术论坛、论文征集等活动一等奖奖项;
(2)获批校级科研重点项目;
(3)获得学校创新创业大赛银奖并为项目负责人;
(4)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在同年级、同专业位居前10%(含);
(5)满足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条件前三项的任何一项,并且上一学年创新创业学分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序位居前30%(含)。
(八)新生入学奖学金
个人高考成绩超过学校当年在考生所在地录取分数线,超分率名列前茅,并经有关部门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奖励等级及名额分配
第九条 奖学金的等级划分、名额分配:
分设一、二、三等奖,名额按照当年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3%确定,一、二、三等奖分别按2:3:5比例进行划分。
(二)贡献奖学金
不设奖励等级,名额不限。
分设一、二、三等奖,名额按照当年参评学生总人数的8%-10%确定,一、二、三等奖分别按照2:3:5比例进行划分。
分设一、二、三等奖,按照个人项目和团队项目分别评定,名额不限。
分设一、二等奖,按照个人项目和团队项目分别评定,名额
不限。
不设奖励等级,按照个人项目和团队项目分别评定,名额不限。个人项目奖励人数按照参评人数0.1%的比例设置,团队项目奖励数量不超过10项。
分设一、二、三等奖,名额不限。
除新生入学奖学金之外,其余奖项如有成绩(贡献)特别突出者,经校级奖学金管理工作委员会提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授予特等(特别)奖。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校级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一条 校级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审查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校级奖学金(除新生入学奖学金)须本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初,根据学校统一工作安排,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提交奖学金申请表,并按规定同时提交学业成绩单、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证书)等佐证材料。
(二)申请资格审查
受理申请单位具体负责受理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成绩(事迹)的核定(认定)。党政办、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联合负责学校奖学金的核定(认定);组织部、发规处、学生处、团委联合负责突出贡献事迹的核定(认定);教务处、学科办负责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和学科竞赛的核定(认定);团委、学生处联合负责文体艺术竞赛和劳动实践相关佐证材料的核定(认定);科研处、学生处联合负责创新创业相关佐证材料的核定(认定);招生处、学生处负责新生高考录取成绩的核定。
(三)申请资格公示
申请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名单须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处负责公示新生入学奖学金申请资格审查合格学生名单,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相关奖项申请资格审查合格学生名单公示。
对申请资格审查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原受理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复查,受理申请单位复查后,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查结果。口头、匿名以及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工作原则,接受纪委的全程监督。按照校级奖学金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组建学校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两级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相关评审工作。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两级评审机构的组成成员及评审工作具体细节要求,在校级奖学金年度工作实施方案中另行规定。
(一)学院初审
各学院评审工作组按照上述各奖项条件组织评审、择优推荐,提出初审推荐名单。
(二)学校评审
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校长办公会审定的校级奖学金奖励名额组织评审,择优确定各奖项、各奖励等级候选人。各奖项及等级奖励名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三)评审结果公示
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将全部评审结果在学校公示7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经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复议后的结果为最终评审结果。口头、匿名以及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章 审批与奖励
第十三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结果须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审定批准的各奖项获奖人员名单由学校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学校奖学金、突出贡献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劳动实践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七个奖项奖金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奖金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新生入学奖学金由财务处按学年分次发放,每学年发放奖金总额的1/4,奖金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凡转学、退学、违纪违规及开除学籍者,停止新生入学奖奖金发放。
第十五条 校级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材料由学生处负责分类存档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生处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对校级奖学金有关工作的投诉。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校级奖学金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获奖资格,收回奖励证书与奖金,并追究当事人、相关人员、评审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细则》《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关于违纪学生停发综合奖学金的规定》《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校级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