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学生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0:27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解决好大学生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临时致贫问题,进一步完善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科学合理地使用帮困资金,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参照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指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积极进取,敢于面对困难,克服困难,在校内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的适用范围及补助额度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一)学生本人突然遭遇重大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住院,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没有经济来源;(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学生父、母突然遭遇重大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重特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家庭经济来源;(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学生家庭成员(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遭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证明材料)
(五)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根据民政部门界定的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农村的提供村、乡镇、县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城镇的提供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经常有吸烟、酗酒行为者;
(二)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道德败坏者;
(三)生活铺张奢侈,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的;
(六)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七)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八)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
(九)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债务;
(十)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
(十一)同学举报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十二)经常出入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的。
第八条 补助额度
(一)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受助者在同一学年中不得重复申请;
(二)临时困难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重大特殊情况另行审议)。具体补助金额参考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结果。
第四章 临时困难补助评审组织与领导机构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临时困难补助三级评审机构
(一)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相关人员,以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规划全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各项具体资助工作,确保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二级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委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人数应为单数。
第五章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受理、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或突发事件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向辅导员递交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书(即学生详细情况说明)、《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如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损失证明、正规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及收款收据等)。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的受理与审批流程
(一)评议小组进行初审
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证明材料和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核实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资格,根据评议结果提出补助金额意见,报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二)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复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认临时困难程度,审议补助金额。
(三)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批
1.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学生申请材料和二级学院复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报批:
(1)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将在期中统一报批一次;
(2)学生处领导审批后,呈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补助金额。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校财务处,经银行将资助款项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对资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抽查受助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等资助相关工作人员的临时困难补助工作情况与年度工作考核挂钩。
第十六条 开通资助热线电话、监督举报电话(023-64289985,023-64289922),接受咨询和举报。
第十七条 对于在此项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骗取、套取和多申报资助资金的,在评优、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通过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经济困难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资格或追回已发资助款项,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的所有受助、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印发的《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重师商院发[2016] 59号)予以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