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学生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0:51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塑造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习、实践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提供情况和积极揭发他人所犯错误,检査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四)表现优秀者(如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被行政主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釆取强制措施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贩卖、私藏、吸食毒品者,经公安机关或学校査证属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殴打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斗殴的,对挑衅者或先出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致使他人受伤者,除承担伤者的相关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斗殴者,无论有无伤害,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以上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打架斗殴事件,故意提供伪证或阻碍调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故意歪曲事实,提供伪证的打架、斗殴参加者,比照本条前八款的处分规定,从重处分;
(十)故意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或邀约他人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用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与下列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公私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共同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挪用公款或集体财物者,责令如数退还,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窝赃、销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多次盗窃、诈骗、窝赃、销赃或曾因盗窃、诈骗、窝赃、销赃等行为受到处分后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团伙作案中的为首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盗用、冒用他人证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冒领他人财物者,情节较轻且涉及金额较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及金额较大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损坏、破坏、毁坏公物或者他人财物者,按以下情节分别予以处分:
(一)过失损毁公物或他人财物者,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
并给予批评教育;损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毁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校规、校纪,引起各类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者,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爱护学校的消防设施、设备等器材和公共设施,对损坏消防器材和公共设施者,按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处分:
(一)过失损坏消防器材和公共设施者,应当赔偿损失,并酌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损毁数额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挪用或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和公共设施者,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图书馆的书刊、杂志,对污损、盗窃书刊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过失污毁书刊者致使受污损书刊不能再使用的,应当赔偿损失。污损书刊数额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污毁书刊,致使污损书刊不能再使用的,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在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图书馆及公共区域男女交往行为不文明,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在正常学习、工作时间喧闹,不听劝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3.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乱张贴广告、启事,或擅自撕毁学校张贴的信息,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从宿舍、教室、图书馆向窗户外倾倒水、抛扔物品、焚烧废物,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扰乱课堂、会场、食堂、图书馆、考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6.在校园内起哄、聚众喧哗、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主要成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在外私自租房住宿者,安全责任自负,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没收宠物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4.夜间熄灯后,无故不归寝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5.学生寝室夜间熄灯后,仍在宿舍楼内乱喊、乱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乱掷物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自习、午休、夜间熄灯后在宿舍吹、拉、弹、唱、打牌、下棋或沉溺上网以致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7.学生宿舍夜间关门后,打门、翻门窗出入宿舍者,如有损毁公物,应当责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拥有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一经发现核实,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没收违规电器、易燃易爆品;
2.使用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使用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险、火灾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学校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以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一切不安全器材和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5.主动学习交通安全知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发表不良言论或不实言辞,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负面影响者,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妨碍学院或有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包庇违法违纪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不听劝阻、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社会公德或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编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一卡通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编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3.涂改证件、票据、证明等,隐匿、私拆、冒领、销毁他人信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私刻、伪造公章,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5.伪造教师、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签名,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6.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及伪造涂改成绩单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恐吓、侮辱、诽谤或者诬陷他人或组织者,尚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园内过量饮酒或酗酒的,给予批评教育;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歧视残疾人,面对能够处理的危急情况采取逃避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违反学校规定,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期间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有违传统道德规范、有损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在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图书馆等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视其事实和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对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两次以上参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组织赌博或者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拒绝学校对赌博进行调查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组织及引诱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印刷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收看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淫秽声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并传播淫秽物品或非法印刷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网络违纪行为者,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网络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违反传染病(甲类或乙类)疫情防控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有关部门或学校实施的有关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措施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疫情防控期间,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或未经批准私自返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拒不配合校园临时封控管理,违反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翻越围墙或冲关、冲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人健康状况、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等重点人员密切接触,存在瞒报、谎报、缓报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有关凭证或证明的,使用他人健康凭证、校园通行证或釆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进出校门的,协助或代替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传播虚假或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在网络、其他媒体等公共场合散布的,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因违反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引起传染病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学生,在有关国家行政主体没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者在法院没有判决有罪前,学校可以就其已认定的违纪行为先行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法院撤销有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等行政主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因有罪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有权根据法院撤销判决或者公安机关等行政主体撤销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申请学校撤销相应处分。若法院撤销有罪判决,或者有关行政主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影响学校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认定,不影响学校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校可以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涉外交往中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与外国人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违反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协助或参与外国人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者,视其事实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教学实习、实践过程、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比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各级各类考试,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鉴定为违纪或作弊者,其考试成绩无效,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含规定的自习)学时累计达到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一天,按该学生当天应该参加的全部授课学时数计算;
(六)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劳动、军训、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者(剽窃、抄袭、造假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违纪行为后处于调查处理阶段的,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可以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高处分的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第三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本学年度各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第四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与报送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和处理,凡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交教务处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处分的将调查材料和结果交学生处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报送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即时调査落实,形成书面调査材料,并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形成初步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拟定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事件事实,经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对学生违纪行为,凡涉及一个学院的学生违纪,由该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査,有关部门协助;凡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由保卫处牵头组织调查,教务处或学生处、相关学院配合。若为重大、恶性或伤害等事件,由保卫处负责牵头,调査取证,学生处协助调査;
(四)学校对学生违纪的调查,涉及记过以下处分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重大,涉及面广,一时无法查清的,可延至15个工作日完成处理;涉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学生处、教务处接到各学院的处分报告后,应及时对其全部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齐备,学院应及时补充。材料齐备,学生处或教务处即按审批权限及时办批;
(六)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陈诉和申辩;学校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至少应有2名工作人员到场,完整记录告知内容和学生陈述和申辩,事后及时形成书面报告,随其他处分材料一起报送;
(七)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除列出学生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括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并告知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书还应当载明处分影响期的起止时间;
(八)处分均有影响期限,到期后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批后提交相关部门审核审批,相关部门受理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如到期后90日内学生本人未提出解除申请,视为学生放弃解除处分权利,逾期将不再予以受理解除申请。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直接送达的,学生本人应亲笔签收,负责送达的老师或工作人员,应在移交通知书上同时签字;对留置送达的,应当至少2人同行,并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存档;对邮寄送达的,应釆取挂号或快递邮寄的方式,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并装档;对公告方式送达的,为保护学生隐私,让学生凭学号或本人身份证号收领。
第五章 处分执行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影响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根据行为性质延长留校察看期或作开除学籍处理。记过影响期一般为10个月,严重警告影响期8个月,警告为6个月。
解除处分影响期,需在处分影响期满前5日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学生交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必须按时、文明离校
(一)毕业生离校前违反本《规定》者,按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并视其情节,予以缓派,其后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校期间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处者,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至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对无故拖延时间者,保卫部门可釆取强制性措施,使其离校;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其办理手续离校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查决定送达后10日;继续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诉的,其办理手续离校的期限延长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复查决定送达后10日。
第三十七条 纪律处分及处分解除的相关记录载入学生档案,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并不得撤除,对开除学籍的学生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当各相关职能部门调査处理学生违纪情况与各学院意见不统一时,经协调无果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学生处或教务处可直接调査处理。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对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精神和应急性原则作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