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2日 15:51 阅读量:
为推动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号令),教育部《来华国际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渝教发〔2019〕8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安排的学习任务。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国际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其授权国际学院进行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参与国际学生管理。国际学院可委托其他教学单位承担国际学生的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国际学生教育可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和进修生。
第六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际学院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 国际学院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明进行审查,协调相关教学单位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依据当年招生简章要求招收录取国际学生。申请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国际学生的中文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申请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国际学生,国际学院协调相关教学单位在其入学标准中明确外语能力要求。
第九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学校可按规定的工作流程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校另行规定学生因退学、转学而产生退费的相关规定。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教学属于学校总体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组织安排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并持续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落实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体系,利用学校信息化平台规范国际学生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历教育的必修课程。国际学生不参加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学校定期复审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并进行必要修订,以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顺应国际学生教育发展形势。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和日常表现进行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将出勤情况报送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有转专业诉求的,应当在入学后由其本人申请并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申请手续并通过转专业考试后可以从下一学年开始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根据学生的语言实际水平以及专业学习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开设相应的语言强化课程。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最终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将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学院负责统筹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服务和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规模设立辅导员岗位,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校外居住的,应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针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将参照由教育部等部门另行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建立健全奖学金评审规章制度。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国际学生申请中国政府相关奖学金。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申请到校学习,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 字或 X2 字签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180日以上者,申请办理X1字签证;来华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者,申请办理X2字签证。学校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事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国际学院向本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四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学校不招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此类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应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学校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