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教务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09:00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积分制度。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积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积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经成绩认定取得的相应积分,达到积分合格线,获得1学分。未达到规定积分者则视为该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准予毕业。学制四年合格线为10个积分,学制三年合格线为6个积分,学制两年合格线为4个积分,积分不设上限。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积分实行学校、归口部门、学院三级管理模式,学校层面设立创新创业实践积分认定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教务处为学校创新创业实践积分的牵头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实践积分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推进、质量检查、成绩录入等;学生处、团委、现代教育与培训学院、创客学院、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归属负责相关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积分的认定和复核;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积分初步认定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设置类型与积分分值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积分按“竞赛”、“社会实践”、“科研与创新创业”和“考试与认证”四大类设置,各类别按照对应项目分值进行认定。
1. “竞赛”类的分类以主办单位、知名度、影响力及高校参与情况等要素作为主要依据,竞赛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主办,将最高级别主办单位作为认定依据,高层次比赛的地区、校区选拔赛按照实际参赛范围认定。竞赛认定项目为经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备案的学科专业竞赛,国际级和国家级统一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进行批量导入,省部级及以下等级由学生自主申请。
2. “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参加志愿者公益活动、三下乡志愿者服务、区县挂职锻炼项目、暑期社会实践(扬帆计划、带薪实习)、西部计划、国际交流实践活动(游学、访学、海外实习等)、大型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等各类社会实践。
3. “科研与创新创业”是指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出版科研著作、参加学术交流、获得专利、参加教师教研科研项目、参加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参加实验室课外开放项目及创新创业项目等活动。
4. “考试与认证”是指学生考取由政府主管部门、权威行业组织或学校培训考试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证书;参加能力认证考试并通过考核、参加硕士研究生、专升本入学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分数线。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不同层级成果不累计记分,按可得的最高积分计算,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积分;集体成果与个人成果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记创新创业实践积分。集体成果应对不同排位的作者进行分数规定,例如,第一作者按100%、第二作者80%、第三作者60%、第四作者40%、第五作者20%、第六及以后按10%记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积分申报分为个人申请和批量导入两类。学生和相关归口部门使用“教务系统创新创业实践积分”板块进行申报和导入管理。个人申报由学生本人按照文件要求,登录申报平台,提交支撑佐证材料申报。批量导入由对应归口部门按申报平台积分导入模板统计信息后自行导入系统。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归口部门按责任单位分工对学生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认定。
第八条 教务处对创新创业实践积分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在积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积分,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教学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公示和申述机制。公示内容包括认定结果、申报时间、认定依据等,申诉期为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申诉期内向相关归口部门提出申诉,由归口部门负责复核和最终认定。
第四章 记载与使用
第十条 学校将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实践积分在学生成绩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实践积分是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取得较多创新创业实践积分的,在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如果创新创业实践积分所涉项目若计算在评优评先的相关指标计算中,则不宜设定此条将其列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考虑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