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 作者: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09:10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提升课程考核质量,推进课程考核改革,健全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的多元化学业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以及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修读的课程,均应进行考核。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如实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条 课程考核应多元化,鼓励创新课程考核形式,积极推进课程考核改革,发挥考核激励导向功能,健全学业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的指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各学院具体实施,依照本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组织与协调。
(一)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监督,并对考核中发生的重大和疑难事件进行处理。
(二)学院具体实施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职责,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学生处牵头负责学生考风考纪建设,指导、监督学院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考核类型及方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的具体考核要求,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目标、教学要求、性质、特点以及学生实际情况确定。获批实施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课程考核改革项目的教师可根据项目调整课程考核类型及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包括过程考核、期末考核)类型可包括笔试、口试、实验考核、实训考核、技能考核、机试、面试、技能测试、课程论文(设计)、调研报告等,同一门课程的考核可由多种类型构成。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成绩评定办法以及考核作业提交方式等,让学生充分了解成绩评定内容(如出勤、课堂作业、课堂讨论、考试等)以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
第九条 课程考核的门数计算
(一)一门课程分若干学期讲授,按授课学期进行考核,成绩按多门课程计算。
(二)一门课程在一学期内按多个教学环节进行授课并考核,成绩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章 命题规则
第十条 命题基本要求
(一)命题原则。命题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评分标准简便、准确。
(二)试卷要求。内容、范围、难易程度符合教学大纲;有恰当的广度和覆盖面;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区分度;试题表述应当题意清晰、明确;分值分布合理,每道题目均应标明分值;题量应与课程学分和考试时间相匹配。
(三)试卷数量。笔试考核应制定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A、B两套试卷。同一门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四)试卷版式、格式须执行学校的统一格式,保证试卷文字、图表、插图等清晰、工整、规范。试卷须生成PDF格式文档。
(五)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试题与近三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15%;同一次命题的A、B卷之间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15%。随机抽取一套作正考试卷,剩余一套作补考试卷。
第十一条 试题审核。命题教师(命题组)完成命题后,填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试卷审批表》,由教研室和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审核完成后,按相关规定提交学院试题(卷)库。
第五章 试卷保密、印制及保管
第十二条 涉卷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复习过程中教师不得对学生划定具体考试范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向学生泄露考试命题。含有考试试题的资料、试卷、计算机、光盘、U盘等载体应妥善保管,防止泄漏。
第十三条 试卷及相关印刷材料属于学校工作秘密,学校指定专门单位负责承接印刷。学校与印刷单位签订责任协议书。印刷单位要遴选政治素质好、技术水平高的人员负责试卷的印刷,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印刷单位对试卷印刷质量、印刷数量及印刷至交付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负责。试卷交接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涉卷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严明保密纪律,落实保密责任。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更换试卷或试题。
第十五条 学院设专门的试卷保管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试卷。试卷运回后,须当场清点试卷数量。试卷交接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领送卷的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应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试卷印制、保管地点的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考试试卷的安全,并定期做好废卷材料的清理销毁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试保密工作按照“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对在命题、审题、印制、交接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试题内容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应视其情节和后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原则上考试课程集中在考试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在教学周最后一周完成。
第十九条 学生考核资格。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在校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核。学生缺课达到总课时三分之一及以上,取消考核资格。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全面负责考场纪律。监考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场配备巡考人员,负责流动巡考,巡考人员应认真履行巡考职责。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如确需调换的,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的操作性课程考核或体能测试,应组成考核组统一实施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场规则
(一)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每场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做好考前准备。除考试学科规定需要携带的文具外,不得将书籍或考试相关复习资料带入考场。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应关闭并放在指定位置。
(二)学生领到试卷后,应检查试卷是否缺页或破损,如有问题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更换。学生将本人信息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外相应位置。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统一答题,提前答题按违纪处理。考试过程中草稿纸统一发放,学生不得自备草稿纸。
(三)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能交卷,交卷时要将试卷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学生提前交卷后不能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议论考试内容。
(四)考试中途若短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
(五)考试违纪作弊根据《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教育教学考核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六)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清点完试卷后离开考场,考试试卷和草稿纸不得带走,否则按违纪处理。
(七)考试期间要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服从管理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到考务办公室签到,接受考前培训和领取试卷;考试前20分钟进入考场,启封试卷,核对试卷数量,若发现试卷短缺,立即通知考务人员。
(二)在监考期间,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严禁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三)考试前15分钟学生进入考场,逐一检查学生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监考人员可根据情况调整学生座位。
(四)考试前10分钟由监考人员宣布考场规则(详见试卷封面)。
(五)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要求学生及时检查试卷,若发现试卷有问题,立即向考务人员报告。
(六)考试前提醒学生按试卷要求填写试卷卷头所有项目,答题必须在密封线内。考试开始指令发出之前,要求学生不得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七)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宣布开始答题。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回答学生关于考试内容的提问。
(八)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的学生,不准进入考场,并作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可以交卷。
(九)缺考或缓考学生信息由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表相应位置填写。
(十)考试中途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考场,交由监考人员陪同往返。
(十一)发现学生有作弊情况的,监考人员立即将作弊学生带到考务办公室接受调查。监考人员于考试结束后到考务办公室填写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报告表。
(十二)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学生考试时间,做好交卷准备。
(十三)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宣布考试结束,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回考卷并清点份数,清点无误后按要求填写试卷封面相关内容。监考员将试卷立即送回考务办公室密封(空白试卷不密封)。试卷有短缺将追究监考人员责任并按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巡考人员职责
(一)巡考人员须熟悉考试相关规章制度,了解考试过程中各环节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巡考人员应主动核验监考人员的身份,检查其是否存在私自调换考场的行为,私自调换监考人员属于违规行为,将影响年终考核的评定。
(三)巡考人员在巡视考场时,应重点检查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及履行职责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当场对监考人员提出批评指正。
(四)巡考人员如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制止,提醒监考人员及时收集证据,并告知考务人员。
(五)巡考人员应督促、检查监考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有权制止除佩戴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六)巡考人员有权制止未经考务主管部门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七)巡考人员应监督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考场。
(八)巡考人员应及时将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报告。
(九)巡考人员应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并交考试组织部门备查。
(十)巡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五条 开课单位负责所开课程的阅卷工作。阅卷工作原则上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5天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评卷规范
(一)原则上各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采用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密封评卷。
(二)在规定栏目内签字,不能使用印章替代。
(三)阅卷一律用红色签字笔,教师批阅试卷时不能将黄色牛皮密封纸撕毁。
(四)每题分数用清晰的阿拉伯数字表示,不打负分和“√”“×”“-”“.”“?”等非规范性符号,全错记零分。
(五)各小题应有得分数并标注在题首位置;分值较大的题(如简述、论述、材料、案例等)应按照评分标准给出小分、论点分且分值<5分,试卷累加总分应当准确无误。
(六)凡分数更改处须由评卷人签名,并加盖校对章。
(七)凡不按规范评卷者,按《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事故责任及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八)评卷工作结束后,各课程任课教师须将成绩录入学校成绩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并在指定位置签名。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章 成绩构成、评定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绩构成
(一)课程考核成绩构成严格按照教学大纲中的要求执行,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原则上过程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5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50%。
(二)过程考核成绩一般由课堂考勤、课堂笔记、实验实训报告、课程作业、阶段测验、读书笔记等构成。原则上每门课程过程考核项目不得少于三项。每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须向学生公布过程考核成绩,并报所在教学单位备案。
(三)过程考核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小数位不保留),且作为评价依据的过程考核须有相应的佐证材料。
(四)期末考核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根据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予以评定。
第二十八条 成绩评定
(一)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小数位不保留)评定。考查课程成绩按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评定。
(二)五级制在成绩计算时均转换为百分制,转换时成绩均以中值转换。
(三)凡缺考、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等,成绩记为“0”分,并在“考试情况”栏分别注明“缺考”“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等字样。
(四)校外交换学习课程成绩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成绩认定。
第二十九条 成绩查询、复查与更正。
(一)成绩查询。学生可在教务系统上查询。
(二)成绩复查。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应在教务处规定成绩复查专项工作期限内通过学院提出申请,课程承担单位统一组织查卷工作。对不如实填写或不完整填写查分信息的,不予处理。
(三)成绩更正。按程序复查试卷后,确系教师批改或统分、成绩登录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经教学单位明确责任后于教务系统中由任课教师提出成绩更正。
第三十条 成绩档案保存与移交。
(一)成绩登记册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保存。
(二)毕业学生的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打印,加盖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成绩管理专用章后交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一条 成绩录入
(一)课程承担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录入,录入时应当认真登记分数,防止错登、漏登,不得任意加、减分数。成绩录入结束后,任课教师打印《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成绩册》。
(二)补考、缓考及重修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免考成绩由教务处免考管理员负责录入。
第九章 试卷分析与复查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填写试卷分析报告,对成绩统计、教学效果及其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试卷分析要认真、细致、全面,改进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三十三条 试卷分析应包含覆盖面、难易程度、卷面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于开学初组织开展试卷专项检查。学院组织不定期试卷抽查,将抽查情况反馈给任课教师并及时整改。
第十章 补考、重修、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进行补考;补考未及格,应申请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和重修,可重新选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成绩评定时计入过程考核环节成绩,缓考不合格的课程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七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缺考等按“零”分记载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三十八条 学期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考试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补考由课程承担单位安排。缓考原则上安排与补考同时进行。重修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
第三十九条 课程重修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重修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课程免修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课程补修和免修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休(复)学,转学(专业)学籍异动原因需补修的课程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补修。补修合格者其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
第四十二条 因伤、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体育、军事训练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协调相关教学单位处理。体育课由体育与健康学院安排保健课,并进行相应考核;军事训练由学生处对训练安排做适当调整并考核。
第十一章 试卷档案及保管
第四十三条 每学期教学单位按要求完成试卷档案归档并制作档案清单。
第四十四条 试卷档案材料按顺序整理归档,信息填写完整。考核改革的课程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课程考核改革管理办法》要求归档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试卷档案编码规则
学年学期4位数字(如2301)+课程编码(以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编码为准)+流水码2位数字(同年级一门课程的几个不同教学班流水码的数字要连续)。
第四十六条 试卷装订
(一)每学期每门课程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进行整理装订,不得缺漏。装订时要在试卷左侧均匀装订两颗订书钉。试卷存档装订时不要密封学生个人信息。如资料较多,可以分册装订。
(二)采用答题卡形式答题的只装订答题卡。
(三)采用机试的课程考试,学生试卷要刻录成光盘或U盘等进行保存。
第四十七条 补考课程和重修课程的考核试卷按课程装订存档,试卷较多时可以分册装订。
第四十八条 试卷档案由教学单位保管,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少于四年。
第十二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九条 考试期间,后勤管理处应保障考场教室的正常使用,并做好卫生清洁、电力供应等相应工作;信息技术中心及相关学院的实验室等要做好上机或实验操作等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与考试有关的条件保障工作,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本办法中与过往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试卷保密实施要求
2.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课程考核学分绩点计算说明
附件1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试卷保密实施要求
试卷保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试卷(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于绝密材料,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教学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实施要求。
第一条 命题期间的保密要求
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教师单独命题,由该教师负责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教师组成命题组共同命题,由命题组长负责组卷后试卷保密工作,其他命题组成员有责任做好各自命题部分试题的保密工作。
命题教师职责为:
(一)不得透露参加的课程考试命题
(二)不得泄露试卷内容
(三)不得将试卷、试卷草稿及电子稿带到教室;
(四)确保命题所用电脑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对命题所用电脑加设密码,并保证密码不泄露;
(五)禁止学生接触命题所用电脑;命题结束后及时删除电脑上的试卷电子稿;
(六)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卷有关的草稿纸、打印校对稿;不得保留纸质副本,妥善保管电子稿,确保与命题工作无关的人员不能接触到存有试题的U盘、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尽量使用专用U盘、硬盘等存储介质存放试题;
(七)及时认真清除命题用参考书内的命题标记。
第二条 试卷审批及提交期间的保密要求
试卷审批及提交期间是指从命题教师将试卷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批时起至教学单位考务人员收到试卷时止的时间段。
试卷涉密人员应将试卷妥善保管,严防泄密;不得透露考试命题审核情况;确保电脑的安全性;对电脑加设密码。
(一)命题教师(命题组长)职责:
1. 将试卷打印稿交至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不得由他人转交;
2. 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的试卷交至学院,不得由他人转交,试卷电子稿只能通过U盘、硬盘等拷贝或电子邮件传递;如通过电子邮件传递,应及时清除电子邮箱中的副本。
(二)教研室主任职责:
1. 原则上只收试卷打印稿;
2. 将审核后的试卷打印稿交还命题教师(命题组长),不得由他人转交;
3. 对于试卷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直接与命题教师(命题组长)沟通,不得由他人转达。
(三)教学单位考务人员职责:
1. 将试卷打印稿汇总后直接交至本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不得由他人转交;
2. 将审核通过后的纸质试卷样卷提交印制。
3. 接收试卷时,应当面清点试卷打印稿份数,防止因错放、漏收试卷而造成的泄密。
(四)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职责:
1. 将审核后的试卷打印稿直接交至本教学单位教学秘书,不得由他人转交。
2. 对于试卷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直接与教研室主任或命题教师(命题组长)沟通,不得由他人转达。
第三条 试卷印制期间的保密要求
按照与试卷印制商签订的保密协议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印刷后的试卷在考试前存放及发放期间的保密纪律
(一)教学单位考务人员负责接收印制好的试卷,并将试卷存放在保密室;
(二)各教学单位的命题教师和教学秘书在考试前检查试卷、向试卷袋中添加答题卡、学生名单等考试相关资料时,必须有2人(含)以上同时在场。严禁私自将试卷带离保密室;
(三)每场考试前有关人员发放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与所发试卷名称,认真履行签字手续,防止因错发试卷造成的泄密。
第五条 其他事项
考试管理人员调岗、离岗前要把所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全部清楚移交,不得带走。
第六条 泄密责任
试卷管理实行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如有关人员不能严格执行本保密规定,导致发生试卷泄密事项,按《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事故责任及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计算说明
为更加科学地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准确的评价,在参考国内相关高校学分绩点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定义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换算方法
1.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成绩绩点
90—100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1.0—1.9
60分以下
0
百分制成绩60分以上的学分绩点采用内插法计算: 61分绩点为1.1,62分绩点为1.2,69分绩点为1.9;70分绩点为2.0,75分绩点为2.5,85分绩点为3.5依次类推。
2.五级制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制成绩
优秀
4.5
良好
3.5
中等
2.5
及格
1.5
不及格
三、课程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单门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为该课程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数,计算公式如下: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成绩绩点
2.某学期的累计学分绩点为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学期课程学分绩点=∑单门课程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是指学生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