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教务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09:29 阅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组织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考试管理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且完成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教育教学考核包括国家、重庆市和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核考试。
第四条 学生违纪作弊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作弊处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学生对违纪作弊处分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七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调查与处理主要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类。
第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试管理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进行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管理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生在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下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参加各级各类考试,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违纪者,其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且不给予正常补考,需申请课程重修。
第十三条 参加各级各类考试,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作弊者,其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且不给予正常补考,需申请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 代人参考或者由他人代考的,组织团伙作弊的,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为考试作弊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对考核违纪作弊学生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课程考核中若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并由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和工具作为证据予以暂扣;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及时将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及违纪作弊证据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二)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作弊现象,应及时将书面报告提交至(连同物证)学生所在学院。
(三)学生违纪作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证据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处。
(四)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上报材料核实认定,属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初步处理意见交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属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初步处理意见交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六条 对违纪作弊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向学生送达《学生教育教学考核违纪作弊拟处理意见》,明确拟作出处理的事实、依据、处理结果,学生可以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加强诚信教育,妥善处理受处分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建立学生教育教学考核违纪作弊处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