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教务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09:30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其中所规定的各类学籍异动的学生,其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本科生最长不超过六年,专升本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三条 各学院应做好学籍异动类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帮助学生适应大学生活,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同时,学生应增强自主意识,在自己学业、思想、事务管理等方面应主动与所在学院积极沟通。
第二章 休学
第四条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四)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再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五)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供有征兵办公室印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当地征兵办领取)原件一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五条 在校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需提供第四条中(一)(三)(四)和(五)。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期满未提出入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应取消学籍。
第七条 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籍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保留期限到退役后2年。延长服役期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教务处,逾期未告知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该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主动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
(四)出国留学的;
(五)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
(六)休学期满,需要继续休学的;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
(八)申请创业的。
第九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三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需及时书面告知教务处,经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休学,休学累计年限与基本学制之和不得超过学生允许在校最长年限。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复查合格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休学学生,复学时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学时必须提出复学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章 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校期间累计两次降级处理,再次达到降级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情况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复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7日无异议的,学校将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后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生申诉管理的有关流程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四条 转学相关文件见《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转专业相关文件见《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