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教务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09:32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的严肃性,规范学校学业证书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结业学生可通过本人申请,家长、学院、学校同意后办理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再次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二)结业学生选择当年结业离校的,只能取得结业证书,不再具有获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四条 学生学满1学年以上中途退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学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证书内容
第五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内容,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须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予以更改,并采用更改后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 证书制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学业证书制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学业证书验印,二级学院负责学业证书清点和发放。学生离校当天开始两周内尚未领取的学业证书,二级学院清理后,与《证书领签表》一同退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保管和发放。
第五章 电子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离校当天务必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事宜。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信息即时备案的通知》,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后7日内完成学位电子注册事宜。
第六章 证书撤销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七章 证明书补办
第九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纸质照片等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其它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