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教务处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10:49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中关于取消“清考”制度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课程学习和考核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所有在修业年限期内的所有学生。
第三章 重修条件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重修:
1.因课程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缺考等按“零”分记载者;
2.课程考试不及格且补考不及格者;
3.课程考试缓考不及格或办理缓考而未及时参加考试者;
4.因旷课超过三分之一取消考试资格者;
5.课程成绩合格,需自愿刷新成绩者;
6.其他情况需要重修者。
第四章 重修申请流程
第四条 学生选课
学生在课程开设的相应学期的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系统进行重修选课。
第五条 教学单位审核
学生课程开设单位审核重修学生选课申请。
第六条 学校审核
教务处审核重修学生选课申请。
第七条 学生重修
教学单位按照教学安排执行教学任务,学生按照选课成功的课程进行学习。
第五章 重修形式
第八条 学生重修原则上应以跟班学习形式进行,也可采取自学和网络课程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九条 采取自学和网络课程学习等形式进行重修的学生须提交自主学习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同意,按照学习计划,同时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备案。
第六章 重修考核
第十条 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该课程当学期期末考试期间进行。
第十一条 重修学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跟班学习、自学和网络课程学习的情况,采用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方式进行记载。
第十二条 重修的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试卷和成绩评定结果等材料交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期内,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刷新选课的学生每学期限选3门课程,成绩认定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重修报名的课程只能选择本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
第十五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代码变化、课程名称变化、课程停开,由各教学单位确定重修相对应学期内课程性质相似的其他课程进行重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