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教师工作部 作者:张希伟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 15:56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激励广大教职工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引导全校教师践行“四个相统一”、当好“四个引路人”、争做“四有”好老师,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典型示范作用,弘扬崇高的师德风范,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民主、择优”的原则,本着“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理念,严格评选标准,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选质量。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书记任组长,其他校级领导为
成员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工作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主任为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人,成员为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纪委、教务处、科研处、校工会、教代会等主要负责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名额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守“三个牢固树立”,以“立德树人”为己任,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使命,自觉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廉洁从教,为人师表,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师风建设“十不准”,无违规违纪、师德失范问题。
(四)在我校工作5年及以上,长期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一线工作,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且其中至少有一次优秀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五)工作中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工作业绩突出,带头传承厚植学校优良校风、教风、学风;能够顾全大局,爱校如家,自觉处理好学校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维护学校形象和荣誉;事迹感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学校每两年开展一届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及表彰工作,每届名额不超过15名。
第六条 已荣获校级及以上师德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连续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关于开展师德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学生、教职工自由提名。综合学生、教职工提名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查被提名教职工的参评资格,认真开展师德先进个人的初评推荐工作。
第八条 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核各二级单位上报的候选人推荐材料,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师德先进个人建议人选名单并上报学校党委。
第九条 学校党委召开会议,审核研究师德先进个人建议人选,确定师德先进个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评选要求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根据评选条件、程序和要求,广泛听取教职工、学生的意见,真正推选出品德高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和在教书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师德典型。
第十一条 评选推荐过程中严禁违反程序、不按标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当选教职工授予“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师德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在教师节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将评选结果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干部考核、年度考核、推荐市级及以上相应荣誉称号候选人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全校各单位要把每届评选活动作为加强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专题教育活动,作为推动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作为宣传先进、学习先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实践。要通过师德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宣传,充分展现学校优秀教师精神风貌和先进事迹,激励广大教职工见贤思齐,自觉加强师德建设,提升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素养和能力,为办好人民满意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积极贡献力量。
第六章 荣誉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师德先进个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撤销其称号。
(一)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
(二)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三)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在学校产生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