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 作者: 审核人:张英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3日 11:23 阅读量: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政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自发组成并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学生社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文化生活,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培育和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民族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不得破坏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学生社团须经学生社团管理部审核和校团委批准成立,不得擅自成为校外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校团委社团管理部门负责社团的注册、服务、指导、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需指定负责人,负责人学业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前50%,专门负责统筹事宜;
(三)需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学生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相抵触;
(四)需至少一名指导教师和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
(五)需名称规范,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其全称须冠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字样,在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材料提交
学生社团发起人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具体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1.《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社团团支部成立申请表》;
3.《学生社团章程》;
4.学生社团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
(三)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社团类别、名称、宗旨;
2.学生社团活动范围、内容形式;
3.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制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6.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7.由学生社团自身情况决定的其他需要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拟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审查
由学生社团管理部负责对拟成立学生社团的上交材料进行审核。
(五)成立答辩
1.由校团委老师、校团委学生兼职副书记、学生社团管理部工作委员会成员、教学单位团总支学生兼职副书记、大众评审10名(于全校范围内招募)组成评议小组。
2.新学生社团筹备小组代表以“成立学生社团初衷”“新学生社团成立的意义”“新学生社团未来的规划”为主要内容,进行演讲介绍与答辩。
3.由评议小组针对介绍提问。
4.评议小组针对新学生社团负责人演讲及答辩情况进行投票表决。赞同人数超过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5.结果公示:答辩通过的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相关情况,将在全校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
(六)材料报送
1.申报时间:每年两次。分别是春季学期开学至4月20日,秋季学期开学至10月20日。
2.纸质材料上交地点:学生社团管理部办公室。
3.电子版:以“申请成立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xx 社团”命名,发至学生社团管理部邮箱。
(七)注意事项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学生社团管理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学生社团管理部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由学生社团管理部报校团委备案后发文宣布。学生社团申请批准后,成员纳新为每学期5-12周。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正确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方向,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加强学生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二级学院团总支社团部、校团委报告等。
第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条 配齐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校团委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注重发挥业务指导单位的专业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校团委牵头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一)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2.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
4.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5.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担任学生社团职务的权利。
(二)社团成员享有以下义务:
1.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
2.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
3.向学生社团建设与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
4.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5.按照章程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选举产生学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做好每年推选学生社团成员参加校级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学生社团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实到学生社团代表达到应到学生社团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学生社团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过。大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报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特色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学生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特设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特色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五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各部门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有三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社团骨干培养。将学生社团骨干培养纳入团学骨干培训、“青马工程”等学生骨干培养体系,提升学生社团骨干综合素质,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十七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学生社团发展服务,为学生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学生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社团章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依托学校办学思路和学科专业特征,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学生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学生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管理部审核以及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管理部及业务指导单位社团部的监督管理,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应该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帮助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志愿服务等方面的活动;引导鼓励学生社团举办创新创业创优的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管理部要严格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与校外团体、单位,特别是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的活动,若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坚持“一活动一策划一申报一审批”规范管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的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复核、报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应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学校各单位应支持学生社团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严禁向学生社团成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校团委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生社团考核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每年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学生社团成员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各二级学院指导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继续开展活动。根据工作情况评选出“星级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学生社团先进工作者”。等级为四星级以上的学生社团在下一学年享有活动经费优先使用权、一定的奖励和扶持。年审过程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各项环节符合规范,最终结果上报至校党委进行备案审查,以确保工作严谨、规范、准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管理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违规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影响不良;
(三)盗用学生社团管理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
(四)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其他应予进行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管理部有权将其解散。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
(二)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学生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学生社团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情形,经学生社团管理部质询后仍无故拖沓的;
(五)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或学生社团连续一学年未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一年内活动开展次数未超过8次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七)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八)涉及宗教文化的以及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九)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十)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
(十一)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社团章程活动的;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与学生社团管理部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组长应由校党委领导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需提交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将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风险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将依法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学生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八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校团委牵头负责,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保卫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校团委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学生社团骨干遴选、培养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各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需相应成立社团部,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各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学生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社团,解释权属共青团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委员会,并制定相关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渝贸院委发〔2022〕8号)同时废止。